裁判要旨
高速公路上禁止行人行走,故職工上下班途中在高速公路上行走不屬于“合理路線”。
周某為某建筑安裝公司職工,下午下班后,途中進入高速公路并在應急車道上行走。隨后,左某駕駛小型汽車與位于應急車道內的周某發生碰撞,造成周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過錯,承擔次要責任。隨后,周某向江津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要求某建筑安裝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江津人社局經調查后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對周某的受傷認定為工傷。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江津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周某的受傷不屬于工傷。據此,判決撤銷了工傷認定決定。周某不服,提起了上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的受傷符合時間及事件要件,但對于空間構成要件,即是否符合“合理路線”存在爭議。對“合理路線”的理解應當包括合理“路”和合理的“線”兩個方面的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規定,周某下班途中進入高速公路的應急車道行走,其行走的“路”不具有合理性。因此,周某下班行走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回家的路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合理路線”,其受傷不屬于工傷,故判決駁回周某的上訴請求。
《工傷保險條例》對“上下班途中”并無明確規定,實踐中爭議較大,導致適用法律極不統一。本案依據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將合理路線的理解區分為線路和道路兩個方面,上下班在高速公路上行走即使屬于合理的“線路”,但并非是合理的“道路”。本案將有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引入工傷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對“上下班途中”作出了符合工傷認定立法本意的界定,對引導建立全民守法意識有積極的意義,對類案的處理具有示范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