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休假、請假等情況是職場中常有的事,那么,哪些情況可以多拿工資?哪些情況工資會減少?來看以下15種情況!
對實行標準工時制的職工,用人單位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實行標準工時制的職工,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實行標準工時和綜合工時制的職工,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注意!有的休息日放假屬于調休,若不能補休的,則按休息日計發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雙倍工資的起點時間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后,終結時間是用工時間起1年,最長計算時限為11個月。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時依法享受的假期。職工婚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具體婚假天數以各地規定為準)
喪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直系親屬死亡時依法享受的假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喪假。
職工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工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不得扣工資。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
社會活動包括: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充當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時間;擔任集體協商代表期間,因履行代表職責,參加集體協商而占用的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事假是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經用人單位批準的假期。
事假期間的工資支付按照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事假制度執行,但職工在事假期間單位要為其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