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申請人應向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 用人單位須在事故發生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未經批準,未在30日內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 受傷害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 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認定的決定,并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申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