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應承擔什么責任?員工該怎么辦?
人社部工傷保險司: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四款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單位破產了,工傷職工權益如何保障?
人社部工傷保險司: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具體來說,對于已參保的破產企業,按照條例規定應當由其向企業工傷職工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及按期應繳納(躉繳)工傷保險費的費用,列入第一順序清償。對于未參保破產企業,條例規定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應當由企業負擔,并按照第一順序優先清償。
工傷職工在家休息期間,單位應該支付多少工資?
人社部工傷保險司: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去哪申請仲裁?
人社部調解仲裁管理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去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即勞動合同履行地),也可以去用人單位注冊、登記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即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一般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
在出現多個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原則一:勞動合同履行地優于用人單位所在地。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利于勞動者申請仲裁,并查明案件事實。
原則二:先受理的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
如果勞動者在多個地方工作,由此形成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時,由最先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原則三: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時,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在出現當事人沒有證據證明勞動合同履行地,以及因崗位或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導致勞動合同履行地本身就不確定的情況等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情形時,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隨著“互聯網+調解仲裁”的不斷發展,部分地方已經開展網上申請仲裁的相關工作,實現了“數據多跑路,當事人少跑腿”,但仍然應當由具備管轄權的仲裁機構受理相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