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用工環(huán)境的不斷變化,非全日制用工作為一種較為靈活的用工機制,受到很多公司的青睞。那在非全日制用工之下,企業(yè)對于這方面的問題就要關注起來了。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工資計算
非全日制用工工資等于小時工資標準乘以實際工作小時數(shù)。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以小時計酬為主,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但是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加班工資該怎么計算?
答案:按時計算。
根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超出八小時以外的1.5倍(非雙休日)。雙休日的按2倍計算,節(jié)假日三倍。
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時間?
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每個星期不得超過24個小時。如果超出這個范圍,勞動者可以主張按照全日制計算。
非全日制用工,能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不能夠按月支付勞動報酬。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時計算,工資結算最長不能夠超過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該怎么處理勞動爭議?
非全日制用工和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的,按照國家規(guī)定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處理;即到勞動監(jiān)察部門進行投訴、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若向個人或者家庭提供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不能用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處理。
如在未約定的情況下,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不認定存在加班費。因為非全日制用工,勞資雙方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且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是不得約定試用期的。其實,由于需求的不斷擴大,非全日制用工所占比例已經越來越大。
臨時工工資屬于“工資”還是“勞務報酬”?
(1)按月正常發(fā)放工資的,“是否雇員”選擇“是”,填寫正常工資薪金報表;
(2)不按月發(fā)放工資或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是否雇員”選擇“否”,填寫勞務報酬報表。
這是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主要區(qū)分口徑。既然如此,所謂臨時工“工資”,其實屬于勞務報酬,應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一并作為“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相關問題:支付臨時工工資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回答:這是毫無疑問的。
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因此,若向個人支付上述款項,應當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支付臨時工勞務費時
直接列表發(fā)放還是去稅務局代開發(fā)票入賬?接下來一圖看懂。
(一)臨時工工資也是“工資”
政策依據(jù):臨時工工資納入工資薪金支出。
(二)并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屬于非經營活動,并非“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
相關問題:發(fā)放職工工資,使用什么原始憑證入賬才能稅前扣除?
包括工資分配方案、工資結算單(工資表)、銀行單據(jù)、企業(yè)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以及社保機構蓋章的社會保險名單清冊。
稅收核算中,職工工資獎金是否納入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tǒng),則是計算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必要條件之一。
